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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庄庆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庄庆定,肖秀莉,盛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工业园区经一路(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区S1-3地块)。法定代表人:肖秀莉。被执行人庄庆定。被执行人肖秀莉。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曾上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1162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存款509705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