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毛良政与张汝桂、吴飞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良政,张汝桂,吴飞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毛良政,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张汝桂,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飞跃(曾用名吴辉耀),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毛良政与被执行人张汝桂、吴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法院(2013)慈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毛良政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汝桂、吴飞跃的银行存款,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二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毛良政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汝桂、吴飞跃长年在外,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毛良政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汝桂、吴飞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毛良政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慈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牟兵初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中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