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林会、王乐伊与胡育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会,王乐伊,胡育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145号申请人林会,电话。申请人王乐伊。被申请人胡育青,电话。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申请人林会、王乐伊与被申请人胡育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5年6月12日11时30分许,在双峰县锁石镇大街村路段,王汉泉驾驶并搭乘林会、王乐伊的摩托车,与胡育青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林会、王乐伊受伤。本院认为:申请人林会、王乐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胡育青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六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红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