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广超与姜学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超,姜学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刘广超,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媛、李振华,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学超,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超诉被告姜学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超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予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