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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广超与姜学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超,姜学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刘广超,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媛、李振华,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学超,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超诉被告姜学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超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予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