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晓辉与王雪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辉,王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辉,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被执行人:王雪民,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郭晓辉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雪民支付案件款168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6800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2478元),现本院经过“四查”,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雪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过“四查”,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博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