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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玉兴与彭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73号原告张玉兴,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彭长伦,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张玉兴与被告彭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长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张玉兴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