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玉兴与彭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73号原告张玉兴,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彭长伦,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张玉兴与被告彭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长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张玉兴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