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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法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谭金峰与鲁丛霞、刘志欣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467号谭金峰申请执行鲁丛霞、刘志欣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金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鲁丛霞、刘志欣长期在外、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4)洛民终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延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弼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