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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10号罪犯黄杰,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杰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黄杰对生效刑事判决判处的财产刑分文未履行,其账户余额超过了5000元,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故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