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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孙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孙甲。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宋永强独���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90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育有一女孙乙,其现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热衷于赌博活动,其部分收入也不带回家中。另外,被告说话方式存在问题,言语不中听。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的婚前及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孙甲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婚恋及生育情况无异议。被告认为,其参与打牌活动属实,但仅为娱乐,并非赌博。被告有时的确存在说话不中听的问题,被告愿意改正缺点。总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89年7月1日生育女儿孙乙,现已成年。1990年12月3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产生争执,致夫妻感情失和,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成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信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姚某某要求与被告孙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二〇一五年七���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