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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群生申请执行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沈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纪某,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纪萍的存款进行了财产保全。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某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