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宇庆与王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宇庆,王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徐宇庆(徐雨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忠高,东台市南沈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增祥(王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宇庆(徐雨庆)与被告王增祥(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宇庆(徐雨庆)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增祥(王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宇庆(徐雨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宇庆(徐雨庆)撤回对被告王增祥(王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宇庆(徐雨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