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李伦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李伦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6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邰小虎,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伦刚,男,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诉被告李伦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