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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文凤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凤,重庆轴承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768号原告张文凤,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宏、曾亮,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3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凤与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文凤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文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凤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 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