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长河永和加盟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赵明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思华,男,汉族,居民,住长清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长河永和加盟店,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长河永和加盟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传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庆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