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范晏龙与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交通治安巡逻警察大队、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晏龙,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交通治安巡逻警察大队,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5号原告范晏龙,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交通治安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四川省科学城。负责人王某,该大队大队长。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住所地四川省科学城。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建勇,该局副局长。原告范晏龙不服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交通治安巡逻警察大队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107061900594339)和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2015年3月15日作出的绵科公复决字(2015)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绵行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晏龙于2015年7月16日以“与二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晏龙自愿申请撤诉,属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晏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晏龙负担。审 判 长 杜光明审 判 员 范 军人民陪审员 严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骄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