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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建春与林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陈建春。被告林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春与被告林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春以其欲与被告林辉金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建春负担。代理审判员唐超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庄曙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