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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49)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发,唐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发,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唐海燕,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张文发与被执行人唐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31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