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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东斌申请执行宋朝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斌,宋朝锋,宋木军,张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87号申请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朝锋,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木军,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花,女,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东斌申请执行宋朝锋、宋木军、张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小华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