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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杜保泉与吴笠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保泉,吴笠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杜保泉,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吴笠治,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保泉与被执行人吴笠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保泉因被执行人吴笠治未履行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的义务,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