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监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四刑监字第29号马某某:你因盗窃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3)东刑公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4)四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应改判其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一、二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