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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74号原告袁某,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1325。被告孙某,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217。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诉讼期间,原告依法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智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罗芬(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