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元锦申请宣告赵光友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元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苍溪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李元锦,女,生于1942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人李元锦申请宣告赵光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元锦诉称:申请人李元锦与赵光友系母子关系,赵光友于1999年4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从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时间已长达十六年之久。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赵光友死亡。经查,赵光友,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6日,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XX县XX街XX宿舍,身份证号51082419……,系申请人李元锦之子。赵光友于1999年3月17日与李开芳离婚,婚生子赵磊随李开芳生活。1999年4月赵光友外出,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十六年之久。经其母亲多方寻找仍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4年7月15日发出寻找赵光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光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光友自1999年外出后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十六年之久,该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赵光友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光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瑞成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人民陪审员 孙昌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