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审刑执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日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日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36号罪犯王日明,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大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6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日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日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日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