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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赖石明与温伟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石明,温伟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赖石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被执行人温伟臻,男,汉族,住广东���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申请执行人赖石明与被执行人温伟臻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温伟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温伟臻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闻莺一路X层X号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商铺不得买卖、转让、出租、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