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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嘉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教育东路475号。负责人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亿,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余嘉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嘉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嘉丽的��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玉林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梁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文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