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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想与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想,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李想。被执行人蒋伟。李想与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想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予撤销。如被执行人蒋伟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可凭本裁定到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杜成虎审判员  李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