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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武立增与陈且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立增,陈且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武立增。被告陈且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立增诉被告陈且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立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立增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清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