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鲁山支行与王贵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王贵平,马琴,黄立,李玲,王国,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住所地鲁山县。负责人马占平,行长。委托代理人余金刚,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鲁山县。被告王贵平,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马琴,女,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黄立,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李玲,女,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国,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关平,女,1961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鲁山支行)诉被告王贵平、马琴、黄立、李玲、王国、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鲁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余金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贵平、马琴、黄立、李玲、王国、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鲁山支行诉称,2014年4月26日被告王贵平、马琴、黄立、李玲、王国、关平联保同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其中王贵平、马琴同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合同书,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合同约定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3.5%,如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原告王贵平、马琴仅偿还利息207.12元后拒不偿还下余本息,该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现请求:1、被告王贵平、马琴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息13.5%计付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加收30%罚息);2、被告黄立、李玲、王国、关平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被告王贵平未到庭、未答辩。被告马琴未到庭、未答辩。被告黄立未到庭、未答辩。被告李玲未到庭、未答辩。被告王国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关平未到庭、未答辩。根据原告方起诉意见,结合庭审调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王贵平同黄立、王国组成联保小组,并于2014年4月26日同中国邮政鲁山支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第一条乙方成员……成立联保小组。推选王贵平为联保小组牵头人。……第二条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人以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具体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第五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六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联保小组成员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进行:1.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二)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同意: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不论联保小组成员内的任一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借款金额,只要该期限内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无需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加盖印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尚文超(签名)。合同签署日期:2014年4月26日。乙方(联保小组成员及配偶)签字或手印:(1)王贵平2014年4月26日。配偶:马琴2014年4月26日。(2)黄立2014年4月26日。配偶李玲2014年4月26日。(3)王国2014年4月26日。配偶关平2014年4月26日。”2014年11月15日王贵平、马琴同中国邮政鲁山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41005489114117773991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甲方将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王贵平,账号60495311320053320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第二条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如下:金额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年利率:(一)贷款利率不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挂钩:为固定利率:13.5%……期限: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第八条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采用第(三)种还款方式归还本息……(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4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是,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加盖印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尚文超(签名)乙方:王贵平。乙方配偶马琴。合同签署日期:2014年11月15日。”合同签订当日中国邮政鲁山支行将20000元贷款打至王贵平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王贵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四个月利息207.12元后再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等额本息,中国邮政鲁山支行向王贵平及其余被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六被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4年4月26日作为合同乙方的王贵平、黄立、王国组成联保小组同作为合同甲方的中国邮政鲁山支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足以认定王贵平、黄立、王国形成联保小组关系即对其中任何一人在中国邮政鲁山支行的贷款负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该协议书显示“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对于王贵平、黄立、王国任何一人的贷款或者担保行为,其各自配偶即马琴、李玲、关平依照约定负有共同还款的责任。2014年11月15日王贵平作为合同的乙方同作为合同甲方的中国邮政鲁山支行签订贷款20000元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邮政鲁山支行按照合同履行贷款义务,王贵平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四个月的利息共计207.12元,但是从2015年3月15日起王贵平再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等额本息,该行为实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马琴作为王贵平配偶依照合同约定对王贵平所贷款项及利息负有共同还款责任。黄立、王国在保证期间对王贵平所贷款项及利息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各自配偶李玲、关平对连带责任担保负有共同还款责任。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现中国邮政鲁山支行请求王贵平归还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约定年利率13.5%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加收30%的罚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中国邮政鲁山支行请求黄立、王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王贵平之妻马琴对王贵平的贷款本息负有共同还款责任,黄立之妻李玲和王国之妻关平对黄立和王国二人所负连带担保责任负有共同还款义务。被告王贵平、马琴、黄立、李玲、王国、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约定年利率13.5%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加收30%的罚息),被告马琴对上诉款项负有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黄立、王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玲、关平对黄立、王国的保证行为负有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贵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贡恩法人民陪审员 谭文亮人民陪审员 郭新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