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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肖力云与武隆县芙蓉江大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力云,武隆县芙蓉江大酒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肖力云,男,199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武隆县芙蓉江大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罗洲路2号。经营者王国秀,女,1985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应远华,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力云诉被告武隆县芙蓉江大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力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力云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力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肖力云已预交),由原告肖力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