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艳。被告王某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艳、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于2007年6月18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婚前双方未能相互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对,被告尽到了家庭责任。要求抚养孩子,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被告在最后陈述阶段改变其答辩意见,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7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6月18日生一女孩王某乙。婚后,原告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案经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原告及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家庭关系,顾念孩子利益,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会是幸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