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119。被告蔡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02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蔡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永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