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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玲诉被告姚晓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玲,姚晓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蒲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王玲玲,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安家村三组,娘屋住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西沟村六组。委托代理人韦建忠,陕西省蒲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晓东,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安家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玲诉被告姚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玲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玲玲负担。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