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郑丽达与陈锋、张双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140-1号原告郑丽达。被告陈锋。被告张双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达诉被告陈锋、张双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丽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锋、张双铃名下价值人民币25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下列担保:1、原告郑丽达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2、原告郑丽达与丈夫即担保人杨德瓒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5号楼1804号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丽达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郑丽达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2、查封原告郑丽达与担保人杨德瓒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5号楼1804号房。3、查封被告陈锋、张双铃名下价值人民币25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麦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