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罗某某,男,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女,194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曾 羽人民陪审员 肖晓明人民陪审员 白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