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关文龙与周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龙,周伟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关文龙,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被告周伟权,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原告关文龙诉被告周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治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伟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文龙诉称:被告周伟权因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18日向原告关文龙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在2015年2月18日清还借款。后被告周伟权无依时清还借款给原告关文龙,经原告关文龙多次追讨,被告周伟权仍未清还,为保护原告关文龙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周伟权清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给原告关文龙;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伟权承担。原告关文龙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抵押借据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周伟权向原告关文龙借款70000元的事实。被告周伟权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周伟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过庭审核证,原告关文龙提供的《抵押借据合同》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关文龙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伟权因经济困难而在2014年12月18日向原告关文龙借款人民币70000元,原告关文龙于当天给付现金70000元给被告周伟权,被告周伟权收取上述款项后向原告关文龙出具《抵押借据合同》,约定70000元的借款在2015年2月18日前还清,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周伟权分文未偿还。此款经原告关文龙多次向被告周伟权追讨无果,遂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关文龙已将借款人民币70000元提供给被告周伟权,因此,该借款合同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周伟权借款后没有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给原告关文龙,为此,原告关文龙请求被告周伟权返还借款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周伟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伟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给原告关文龙。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关文龙已预付),由被告周伟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治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丽娜邓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