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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风青与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青,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王风青。被执行人: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连军本院立案执行的王风青申请执行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105号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风青申请执行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105号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