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辉、侍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辉,侍琳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579号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渡口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戈建鸣。委托代理人陈惠明、胡立卉,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辉。被告侍琳琳。本院在受理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辉、侍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