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文平等与李瑞祥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李瑞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平,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凤岐,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炳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凤芝,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凤岐,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祥,男,1937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建宇,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杨,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上诉人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因与被上诉人李瑞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3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瑞祥于2015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4年12月16日取得建房批示。2015年4月,我在施工建房时,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私自在我的房基地内栽上了核桃树、栗子树、葱,堆放了柴禾、沙土等杂物,并阻拦施工。现我要求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将我房基地内的核桃树、栗子树、葱及其堆放的柴禾、沙土等杂物予以清除,并不得妨害我施工建房。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李瑞祥取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允许李瑞祥占用北京市密云×村(以下简称×村)存量建设用地167平方米作为宅基地使用。2015年4月,李瑞祥在施工建房过程中,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以其在李瑞祥宅基地内的核桃树、栗子树、葱、柴禾、沙土等杂物系归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所有为由阻拦施工,致使李瑞祥无法建房。2015年4月22日,北京市密云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出具证明,内容为“李瑞祥于2014年在×新村新批宅基地4间,东至王永秋胡同0.5米,北至郑凤岐院墙前0.5米,西至街道4米处,南至空地。符合村庄规划,东西长13.2米,南北长12.7米,总占地167平方米。”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李瑞祥取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依法获得占用转山子村存量建设用地167平方米作为宅基地使用的权利,其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判决如下: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李瑞祥宅基地内的核桃树、栗子树、葱、柴禾、沙土等杂物予以清除,并不得妨害李瑞祥施工建房。宣判后,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李瑞祥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无异,本院在此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妨害到他人物权或者可能妨害其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李瑞祥占用×村存量建设用地167平方米作为宅基地使用,×村委会亦在此后出具证明对李瑞祥的宅基地范围及四至予以明确,现李瑞祥依据该界线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房屋,并未侵害到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的权益,故王文平等三人不应阻止。原审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考虑,判令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将栽种在李瑞祥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及堆放的杂物予以清除并不得妨害李瑞祥施工建房,处理适当。综上,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73元,由李瑞祥负担38元(已交纳),由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各负担70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夏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