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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傲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傲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648号原告:昆明傲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19号附4、5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3269-4。法定代表人:汤官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丽,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龙安路163-175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6708-2。法定代表人:廖友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松,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明傲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傲云重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明傲云重庆公司诉称,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一路上户外服装店面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2013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办公室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一路上户外大足店面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上述工程,并交付被告验收使用。2013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关于一路上户外店面装修补充协议》及附件,针对上述三个工程的未付款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经被告确认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共计152947.16元、保证金15000元未支付原告。被告早已将上述工程投入使用,却拒绝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2947.16元、退还保证金15000元,共计167947.1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盛汇广场店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955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7日起,按照每日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办公室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067.64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7日起,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大足店的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924.52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在本案的起诉中,原告依据三个合同关系对被告提起诉讼,同时要求审理依据三个合同关系发生的纠纷。原告在同一案件中就三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使得三个合同关系相互交织,法院无法明确本案的管辖等事宜。审理中,本院要求原告按照一个合同关系一个案件对同一案件中的三个合同关系进行分案处理,以使案件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然原告方不同意对本案中三个合同关系进行分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明傲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82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