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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布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布某,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布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某某南街**-*号***室,用铁丝将门锁撬开后将被害人兰某某放在床下的人民币510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布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布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兰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赃款已追缴,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为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能与社区及周边群众和睦相处,并未发现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故本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意见一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布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一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布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交纳。)二、扣押赃款人民币五千一百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兰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秀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鸿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