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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深琼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深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2066号罪犯黄深琼,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服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钦南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深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黄深琼不服,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钦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7日入监。2013年9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区新康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深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值班护理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任务,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获奖励分123.1分,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深琼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深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深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