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章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758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姚燕军,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原告章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俊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燕军,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兰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29日生女儿胡某乙,××××年××月××日生儿子胡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巨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尤其是被告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并且曾经将原告打成耳膜出血。2015正月初四被告将原告及其女儿赶出家门,原告及其女儿至今在外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和家庭关系很不正常,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一、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甲在庭审中辩称,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自第二个孩子出生后,原告染上了赌博恶习,所以我在经济上对原告卡得紧了一些。原告因赌博进过派出所,原告因赌博儿子读幼儿园、女儿读小学没有人接。再后来原告没钱了,竟到我父亲那里把我弟弟的存折偷出来取钱用,这个问题后来在家庭内部解决了,但是原告还是照赌不误。五、六年前原告在赌博时,我火起来确实打过她,但不知道是否将其耳膜打破。2015年正月初四的时候,我在教育女儿要抓紧学习,女儿顶嘴我动了手,第二天原告想想气不过,带着孩子就离家了。这些天原告住在哪里我也不清楚,我希望家庭和睦,我不同意离婚(其未向本院递交过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某与被告胡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兰溪登记结婚,2000年5月29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丙,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的夫妻关系尚可。自儿子出生之后,原告染上了赌博恶习,且又是输多赢少,被告对原告经济上卡得紧一些,双方的争吵也就频繁。2015正月初四被告对女儿的学习进行了教育,但女儿不听还顶嘴,被告动手打了女儿,因被告出手较重,引起原告心痛,这样夫妻二个又吵了起了,第二天原告还是不服气,就带着女儿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双方虽有联系,被告也希望原告回家,但原告就是不肯。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致调解未获成功。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双方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案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现双方夫妻关系紧张,双方都有责任。结婚、离婚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当事人在处理婚姻问题时一定要慎重。而本案中只要双方都能各作自我指评,多检查自已的不足,多看看对方的优点,原告改掉赌博的恶习,被告改掉脾气暴躁的毛病,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要心平气和,如果双方都能这样去想,这样去做,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这次本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实际收取原告3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朱国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九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