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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江先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先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10号罪犯江先发,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8日作出(2002)惠中法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先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3年1月2日以(2002)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72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江先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江先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6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江先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先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4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2015年2月获得记功共2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先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先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