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汾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业户口。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3日吕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汾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农业户口。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郑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峰云、王亚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郑某从2013年9月份开始以每箱30元的价格向县文水县人王建平、赵小艳购买假冒深井海藻碘盐;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份期间通过弓某介绍向温某销售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共计253箱左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为牟取利益,明知王建平、赵小艳生产假冒深井海藻碘盐而购买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郑某从2013年9月份开始以每箱30元的价格向本村村民王建平、赵小艳(另案处理)购买假冒深井海藻碘盐。2013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本县开栅镇文倚村村民弓某介绍,以每箱38元左右的价格向其表哥温某销售深井海藻碘盐共计约253箱左右。后温某在销售时被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分局查获,经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检验报告为:销售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碘含量的检验结果为0.42mg/kg,低于碘含量的合格标准18-50(mg/kg)范围,在缺碘乏区,非碘盐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使用非碘盐可能导致碘缺乏危害的发生。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实:被告人王某、郑某二人的身份情况;2、照片证实:查获被告人在本案中盐产品的情况;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检验报告为:销售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碘含量的检验结果为0.42mg/kg,低于碘含量的合格标准18-50(mg/kg)范围,在缺碘乏区,非碘盐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使用非碘盐可能导致碘缺乏危害的发生。4、吕梁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领导小组及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盐务分局出具的关于吕梁市高碘病区及碘缺乏病区统计表证实:吕梁市关于高碘病区及碘缺乏病区具体统计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温某证言证实:系柳林县柳林镇龙门会村村民,2013年9月份,我通过文水县表弟弓某联系,分别以每箱38元左右的价格向其向文水县夫妇俩购买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共计253箱左右,后在我销售这批假盐时被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分局查获;2、证人弓某证言证实:系文水县开栅镇文倚村村民,2013年7月份一天上午,一对四十岁左右的夫妻开着五菱之光面包车来到我家小卖铺销售食盐,每箱80元,后我碰上该男子问他要下联系方式,2013年10月初我在网上和表哥温某聊天说起这事,给了他联系方式,让他自己联系买盐,剩下的我不清楚。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3年9月份我以每箱30元的价格共向村民王建平夫妇购买300箱左右假盐,后本县籍人弓某打电话说其表哥温某想购买私盐,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期间,我和妻子以每箱37元左右的价格共向温某销售假冒深井海藻碘盐200多箱,在这期间我还买给他人假冒盐;2、被告人郑某供述:2013年10月份左右,我和我丈夫向本村村民王建平及妻子赵小艳购买假冒深井海藻碘盐,我们去拉盐的地方是在个废旧厂房,我们将该盐卖给村民弓某的表哥温某200多箱,在这期间我还买给他人假冒盐,具体买卖情况我不清楚,都是我丈夫办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购买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郑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山西省文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郑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被告人郑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崔建丽人民陪审员 韩嘉荣人民陪审员 常海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