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文斌与彭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友峰,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斌,居民。上诉人彭友峰因与被上诉人陈文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友峰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友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友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上诉人彭友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