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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文斌与彭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友峰,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斌,居民。上诉人彭友峰因与被上诉人陈文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友峰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友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友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上诉人彭友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