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武金树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668-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被执行人武金树,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3)第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武金树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要求武金树拆除其非法占用的7243.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我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大执字第646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3)第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权利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金树拆除其非法占用的7243.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已依法受理。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7月13日前往现场张贴腾退公告;因被执行人武金树到期未履行义务,我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暂时不具备拆除被执行人武金树非法占用的7243.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条件。本院认为: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拆除被执行人武金树非法占用的7243.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3)第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武金树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