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郊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祖立春与穆喜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立春,穆喜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郊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祖立春,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被告穆喜中,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立春诉被告穆喜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被告的姓名有误,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0元减半收取9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吉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