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德丰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咸阳德丰农林果业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姜某,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咸阳德丰农林果业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负责人刘承德,系该研究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咸阳德丰农林果业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咸阳德丰农林果业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咸阳德丰农林果业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晓玉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