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何云红与何振忠、侯梅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振忠,何云红,侯梅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振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云红。原审被告:侯梅菊,系何振忠之妻。上诉人何振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何振忠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振忠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振忠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何振忠减半负担21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跃东审 判 员 李坤华(代)审判员申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乔秀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