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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何云红与何振忠、侯梅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振忠,何云红,侯梅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振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云红。原审被告:侯梅菊,系何振忠之妻。上诉人何振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何振忠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振忠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振忠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何振忠减半负担21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跃东审  判  员  李坤华(代)审判员申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乔秀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