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文南生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文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7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文南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文南生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文南生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LH000227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南生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文南生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文南生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另因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搜索“”